湖北工业大学: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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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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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大信【2013】4号

湖北工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保障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的正常运转,加强和规范校园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的重大决策由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其运行维护、卡务管理、信息服务等由校园卡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校园卡具有以卡代证、以卡代币两大功能,主要应用于身份认证、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IC卡和手机卡,除临时卡(仅具有商务消费功能)外,均为实名制。校园IC卡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行,同时通过“校园虚拟网内通话免费”等措施促进手机卡的使用。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校园卡类型
(一)教工卡。办卡对象为正式职工、挂职干部、外聘兼职教师等。
(二)学生卡。办卡对象为统招本专科生、研究生和各类成教生、留学生等。
(三)临时卡。办卡对象包括各单位(部门)聘用的社会用工;教职工家属;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其他经信息技术中心确认需办卡的人员。
第六条 校园卡的办理
(一)教工卡。在职教职工由人事处、信息技术中心批量制卡。新入职员工的教工卡,根据人事处提供其个人基本信息,由信息技术中心完成信息采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发放等工作。
(二)学生卡。在册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信息技术中心批量制卡。新入学的学生卡,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继续教育学院、工程技术学院等单位(部门)于每年8月1日前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供各类正式录取的学生名册、照片等信息,由信息技术中心于新生入学前完成制卡、发放工作。
(三)临时卡。填写《校园卡用户登记表》,经相关单位(部门)审核盖章后,由信息技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教工卡有效期为该职工在校时间。
(二)学生卡有效期根据学制及在校时间确定,一般不超过4年。
(三)临时卡的有效期根据合同期限、来校时间等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 校园卡的延期
校园卡确因延期毕业、合同续签等需延期的,须提供相关材料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校园卡务中心有权终止该卡的使用。
第九条 校园卡的注销
因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或办理毕业、退学等离校手续的学生,校园卡各项功能以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注销。注销后其校园IC卡可留作纪念,手机卡(黑卡)可继续使用通信功能(但不具备校园卡其他功能)。
第十条 校园IC卡相关卡务
(一)挂失与解挂
持卡人可通过校园卡网站、校内圈存机自行操作,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
(二)换卡与补卡
因校园卡信息变动需要换卡的,须填写《校园卡用户登记表》,并经所在单位(学院)和相关部门审核后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因原卡丢失或原卡损坏需要补卡的,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
(三)退卡
临时卡需要退卡的,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校园手机卡的相关卡务,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即可。
第十二条 制卡费用管理
(一)教职工和学生首次制卡费用由学校承担。因IC卡卡片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的,需缴纳制卡工本费30元。校园手机卡丢失补办的,由手机卡运营商按其收费标准收取。
(二)学校收取以上费用时,工作人员必须开具学校财务处提供的收款收据,其费用纳入学校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卡可应用于银行圈存转账、通用代收费、图书资料、门禁及考勤、校园网收费管理等,应用子系统管理单位(部门)可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其应用子系统管理单位(部门)、信息技术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商户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园卡应用单位(部门)或商户,可向校园卡务中心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经学校主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单位)、财务处和信息技术中心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为其装配、调试校园卡POS 消费终端,成为校园卡商户。商户应承担校园卡的相关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十五条 商户必须在校园卡系统所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校园卡务中心根据财务处批准或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定期进行账务清算、核查和电子结算。校园卡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检查。
第十六条 商户必须爱护校园卡终端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为了降低商户的经营成本,学校暂免收商户的校园卡终端设备的使用(维护)费、设备折旧费。但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维修费用必须由商户承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卡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数据维护和数据安全,以及日常充值款的收取、前端零星现金保管和缴存等,按日清月结的原则与财务处、商户等方面的电子账务核对。其相关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予以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处为校园卡开设账户便于电子结算,并对校园卡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等。

第六章 警示性条款
第十九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卡务中心联系,不得转让、转借或冒用校园卡。一经发现,校园卡务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其校园卡。
第二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后将提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恶意使用他人校园卡,造成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的。
(二)仿冒和伪造校园卡窃取、篡改、破解卡内密码或数据等行为的。
(三)故意损坏POS 消费终端设备和校园卡系统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校园卡务中心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设置POS 消费终端、交换机等;不得擅自脱机使用消费终端;不得擅自关闭数据上传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校园卡用户登记表》

        校园卡用户登记表

                                年

申请人姓名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办人员类别

(单选)

教工

学生

□ 其他(请详细说明

本人签字:

所在单位意见

(必填)

相关单位(部门)审核盖章 (单选)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教务审核人签字:

(盖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人事处审核人签字:

(盖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人签字:

(盖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继教学院审核人签字:

(盖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后勤管理处审核人签字:

(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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