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暂行规定

湖工大信字【2013】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保护我校网络信息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及从事信息化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在信息化过程中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学校、部门和个人的网络信息保护意识。

第三条  校务信息的公开按《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所有涉密文件及涉密信息均不得上网,各部门网站宣传中涉及的有关数据,遵循“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负责制。

第四条  针对网络信息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治理垃圾电子信息。我校建立的移动公务平台只为学校、部门的工作服务,只向公务手机号发出、回收相关的工作短信,不得用于商用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  加强校内信息化人员的管理,严格保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从事信息化工作人员应加强管理个人电子信息,凡涉及单位或个人收入、支出、通信、信誉等方面的数据信息,都属保护之列,除信息属主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知悉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及个人披露。

第六条  规范合作商行为。在网站建设及应用搭建过程中,需要知悉、调阅、维护我校单位或个人电子信息的开发单位和开发个人,应与牵头部门签订相关的保密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加强个人上网行为管理。校内BBS、工作QQ群、部门及个人微博等,以及部门、个人发起的投票、评价系统,都必须按《决定》要求,实行“后台实名制”,发起部门必须确保信主身份的可追溯性。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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