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校园通信网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1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校园通信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湖工大信【20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通信网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与信息化部部令11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通信网络是指我校区域(含工程技术学院)内的计算机网络(含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电话通信网络(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广播电视网络(有线广播及电视、教学用无线电台、卫星落地节目等),校园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的总称。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校园通信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机构,负责校园通信网络的总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技术维护等相关业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通信网络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二)维护校园通信网络的运营秩序。负责制定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准入制度及其业务规范;监督其按照协议(或合同)开展业务;

  (三)负责学校统一数据中心、统一身份认证、统一信息门户和统一金融收支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各种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技术保障和维护;

  (四)保障校园通信网络畅通,开展信息化服务、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四条 任何通信服务行为都须报信息技术中心同意并登记备案方可在校内实施。未经信息技术中心报请学校批准,任何校内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网络及通信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三)出借或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

  (五)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

  (六)在校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协议(或合同)的商家的通信广告信息;

  (七)在校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八)影响学校信息化整体部署的行为。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校内单位或个人,信息技术中心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不听劝诫者,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后,由信息中心会同保卫处实施制止(或清除)行动,同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向当事人要求民事经济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

  第五条 涉及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由信息技术中心会同资产处、后勤处、学工处、财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讨论之后提出初步方案,报请校长批准;需要招标的项目,讨论之后提出招标方案(载明相关技术要求),由资产处统一负责招标。凡涉及通信服务的合同,按《湖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统一对外签订和管理。

  第六条 校内新建用房时,应当统筹兼顾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需要。

第二章 校内通信缆沟管理

  第七条 禁止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缆沟(管道)和线路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校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未经信息技术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活动。

  第八条 校园内所有通信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信息技术中心批准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信息技术中心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九条 为了保障通信线路的可识别,信息技术中心应在通信线路、中继设备、终端设备等的适当位置,标明通信线路的权益方和权益有效期(有保密要求的线路除外)。

  第十条 校园通信线路施工(含室内及室外施工)前,施工方须事先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提交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的申请,一律不得施工。获准施工的项目,必须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识,便于师生监督。施工时应按审核同意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拒绝验收和交接,不承担任何维护维修责任,且保留进一步行动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有施工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施工都应注意保护正在运行的通信线路。因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缆沟(管道)破坏、损毁,或通信线缆断裂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行为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承建方户外线路施工时,必须利用现有电缆沟,禁止任何破坏现有路面或绿化带的施工操作。如施工地域没有电缆沟或电缆沟损毁,需结合学校规划,自行建设电缆沟及检修井,所建电缆沟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建设方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二条 校园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对校外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均采取有偿租用方式。所有权不属于湖北工业大学的设备(如自动存款机、自动取款机、POS终端等), 需要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进行通信的,也应征得信息技术中心同意,并遵照本办法第5条之程序,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向学校财务处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三章 校内移动通信基站与有线电话管理

  第十三条 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终端(如移动电话、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我校基站的设置和监督管理。校园移动通信的标准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架设,由信息技术中心根据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与运营商进行协商,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不允许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可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

  第十六条 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第十七条 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信息技术中心配合校长办公室做好校内有线电话资源的分配,并负责校内有线电话的管理、运行与维护。根据资源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按以下原则为各行政、教学、科研单位配备有线电话: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室为单位,每科室配备一部电话;教学单位每办公室配备一部电话,每教研室配备一部电话;实验室以专业为单位,相同专业不论下设几个实验室,均只配备一部电话。

  第十九条 需要增加、迁移校内办公用固定电话的部门和单位,须填写相关表格(说明增加、迁移的原因),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交信息技术中心。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 需特殊接入外线电话(指非校园虚拟网电话)的部门、单位,应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经信息技术中心同意并统一与通信服务商联系受理后,方可进行安装。未经信息技术中心批准,禁止私自装机、调机、串机、移机。禁止私自接入通信运营商的电话和开通各种通讯服务(含ADSL数据业务)。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四章 校园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包括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校园内网络接入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及单位如需接入校外网络资源的,必须经信息技术中心同意。未经信息技术中心同意的,一律视为非许可接入,由信息技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清除。

  第二十二条 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活动。校园网络的一切服务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并执行实名制(包括后台实名制、前台实名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利用校园网络开展网络开放式服务(WEB服务、BBS服务、FTP服务、TELNET服务、EMAIL服务、VOD点播、电子商务服务等ICP业务)必须经信息技术中心批准并报送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对于报备同意的开放式服务,信息技术中心出于网络安全需要,将要求其提供相关源代码,以保证其服务的可监控,并满足服务架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hbut.edu.cn”域名后缀,由信息技术中心进行管理分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近似名称或盗用域名指向。否则将视为直接侵犯湖北工业大学民事权利,信息技术中心有权责令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校园网的安全、畅通和高效,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架设任何路由器、代理网关、NAT转换器等设施。对于私自架设上述设施者,信息技术中心有权终止其网络服务,因私自架设所产生的损失全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校内有线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有线电视系统包括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区内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传输线路和用户终端,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运行维护。需安装有线电视的单位或个人,须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信息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未经信息技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校园有线电视系统的线缆及相关设备,不得私自并接、随意更换或移动室内用户盒及其前端的分配电缆和器件。擅自施工造成有线电视线路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 校园有线广播(湖北工业大学广播台)归口党委宣传部管理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其技术保障。校园无线电台(湖北工业大学教学电台,频率FM84.75Hz)挂靠外语学院管理,教学电台的主要任务是为外语教学服务,包括播报听力训练节目、外语考试听力题目等。湖北工业大学教学电台为不定期播音电台,坚持为教学服务的基本功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教学需要购置相应的卫星节目辅助教学工作。对已落地的卫星节目,由信息技术中心通过校园计算网向全校师生提供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中近似条款进行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3年5月26日发布的《湖北工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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